中秋佳节的会计人之月饼福利账务处理
更新时间:2020-09-24
中秋节快到了,各单位又在忙着给职工购置发放中秋礼品。大家都高兴的在领节日礼品,可财务人员又得忙乎这些福利怎么入账和扣税了。
涉及到的个税:在福利费中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可以不用缴纳个税。单位发给每一位金额明确的礼品,就不属于不可分割的了,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外购月饼给大家发放,如果取得的是专票,因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在会计上外购月饼发给职工,不属于增值税上视同销售范围,无需视同销售。
在企业所得税上,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企业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包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也就是说外购月饼发给职工,资产所有属性发生了改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购入公允价格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调整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但提高了当期的销售收入,也就提高了业务招待费等一些费用的抵扣基数,对企业也是有利的。
月饼也吃了,节也快乐的过了,涉及到的这些税事也得搞清楚了。
涉及到的个税:在福利费中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可以不用缴纳个税。单位发给每一位金额明确的礼品,就不属于不可分割的了,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外购月饼给大家发放,如果取得的是专票,因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在会计上外购月饼发给职工,不属于增值税上视同销售范围,无需视同销售。
在企业所得税上,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企业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包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也就是说外购月饼发给职工,资产所有属性发生了改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购入公允价格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调整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但提高了当期的销售收入,也就提高了业务招待费等一些费用的抵扣基数,对企业也是有利的。
月饼也吃了,节也快乐的过了,涉及到的这些税事也得搞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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